关键词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尚法社会

看守所副所长收钱枉法

时间:2016-11-14  来源:新华网  匿名

  本报讯(记者李鹏飞)10月20日,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安阳市内黄县看守所原副所长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却利用其职权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安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原主任梁某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宋某时任看守所副所长,并系梁某管教。

    梁某妻子李某通过关系与宋某取得联系,委托宋某带给被关押的梁某两条中华烟;后通过杨某(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民警,宋某同学)拉线搭桥,李某请宋某在内黄县喜相逢饭店吃饭,让宋某对梁某多加照顾;宋某吃饱喝足之后,更加有意对梁某进行照顾,并受李某委托给梁某带话称啥也不要再给办案的检察机关说,家人一直在检察机关找关系进行活动。2016年春节前,李某到宋某家,送给宋某300元现金和一箱“宋河”牌白酒,让宋某对梁某照顾;2016年端午节,李某在宋某办公室再给200元现金,希望宋某在梁某与李某之间传递案件信息。宋某收受钱财后,给梁某带话称责任不要自己担,尽量往外推,可以检举别人立功;宋某还把检察机关何人、何时提审梁某的情况先后发送短信88条告知李某,以方便梁某掌握案件的进展,应对检察机关的审讯,帮助梁某逃避处罚,给检察机关查办案件造成重大影响。

    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本栏目文章和评论等作品仅代表原作者或所在媒体的观点,本站对文章版权的归属,权利瑕疵及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等情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因此发生的纠纷,均与本站无关。如本栏目文章和评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留言 共有条留言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