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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企业老板4年举报无锡某公司环境污染石沉大海

时间:2014-03-20  来源:互联网  匿名

南京一企业老板发现无锡某公司在中央空调水处理过程中,向空调闭路水(冷冻水或采暖水)添加保养剂时加入了大量剧毒品亚硝酸钠,会给人体造成隐蔽性伤害,甚至有造成江河湖水污染的危险性。陈刚对此感到十分担忧,因而他于2010年向无锡市环保局进行了举报,并递交了材料。没想到的是,过了4年之久,无锡市环保局不但没有对举报事件进行处理,甚至还将陈刚的举报材料给搞丢了。本报记者就此事上门采访时,被“晾”了2个多小时后,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中央空调水处理过程中,

  被怀疑违规添加剧毒化学品

  举报人陈刚是南京一家冷气装饰工程公司的老板,从事多年的中央空调行业。他告诉记者,在2010年4月份,他发现一份对无锡某公司处理过的中央空调闭路水及该公司留存在客户那里的水样的检测数据,让他感到触目惊心:中央空调水中竟然加入了百万分比浓度为2000(2000ppm)的剧毒品亚硝酸钠。

  陈刚解释说:剧毒品亚硝酸钠在过去是作为空调水系统防锈蚀的氧化型缓蚀剂使用的,目前虽然国家没有对亚硝酸钠的排放作出具体的说明,但业内发现亚硝酸纳需要经过复杂的化学工艺才能分解和消除,而且这样的处理工艺也会给水环境带来副作用,因而大都使用了环保型药剂。在有关资料中也介绍了亚硝酸钠是几十种缓蚀剂的一种,但均作了“亚硝酸钠是剧毒品一般不用的说明”。

  如果将过量的亚硝酸钠投入到中央空调的闭路水和开路水中,然后再排放到雨水管道,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会造成水体污染。即使部分排水侥幸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并经处理,仍几乎不能消除亚硝酸钠,因为污水处理厂对处理过的污水进行检测时,几乎不检测亚硝酸盐含量(国家没有对亚硝酸盐的排放作出规定),虽然国家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未对亚硝酸钠的排放做出具体的说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酸液、剧毒废液是禁止排放到水体的。所以作为有良知、有环保意识的人应该知道,亚硝酸钠是不能直接排放到水中的。

  面对4年之久的举报,

  环保局回复:“举报材料丢了”

  作为一名从事多年中央空调的业内人士,陈刚于2010年5月3日向无锡市环保局写了举报信。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份举报信和举报材料递给无锡市环保局后,就一直石沉大海。

  陈刚告诉记者:“举报材料上交这么久没有任何说法,没有一个部门和相关人员给我作任何回复。更没有书面的回复。”

  据了解,陈刚在2013年7月29日给无锡环保局12369打电话询问关于当初举报信的查处情况,并向他们索要了当时的举报证据,请他们将有关原始证据和举报信的复印件。当时,对方表示对陈刚反映的情况好像是查过的,并告诉他这些污水都送到污水处理厂或城市污水管网了。

  过了些日子后,陈刚再次询问此事时候,对方答复说当时是环保局总工程师郜敏负责查处的。因为环保局的电脑系统两年前进行了重装,无法找到处理结论。举报的材料也已经丢失了,现无法答复。

  之后,陈刚通过相关人员了解到,郜敏因其他原因已被司法处理。陈先生认为,环保部门给予的答复都只是托辞。

  “每次都是我打电话过去询问,对方都是用各种各样的借口打发我,更让我想不通的是,环保局不但没有给我一份书面回复,竟然还将我提供的举报材料给弄丢了。一个政府部门竟然很随意地就将举报材料搞丢了,这一点到底意味着什么?”

  陈先生对记者说,向环保部门反映问题,能够促使企业良知发现,不要光为了利润而给水环境治理留下隐患;同时,希望通过媒体的披露,能够引起国家相关部门重视,或许还会催生出环保的一个新标准。

  环保部门对记者表示:

  “我们之间没有交流的必要”

  记者从陈先生提供的材料中了解到,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6日,注册资金为30万元,为无锡市高新科技民营企业。

  “该公司从事中央空调水处理已经7年多,常年在无锡、江阴、常熟为总计20多家单位进行中央空调水处理,而这些水在排放时一般是直接进入城市雨水管道,而后排入长江、太湖,也就有可能使这几十家的中央空调用户变成了含亚硝酸钠的毒水排放源头。”陈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无锡市环保局对我的举报没有作出正面和书面的回复,我无奈只能举报给江苏省环保厅,在上级部门的关注下,他们(无锡环保局)终于联系了我。

  2014年2月28日,记者随举报人陈先生来到无锡市环保局的监测中心,而这一天也是无锡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与举报人陈先生约好面谈的日子,没想到的是,无锡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人员一看到记者前来了解情况时,立即从约好会谈的会议室退到了办公室。并声称:“今天如果记者在的话,我们就不接受举报。”

  其间,无锡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将举报人单独叫到办公室里责备其做人不厚道,不讲信用。而举报人陈先生则表示,之所以带上记者,是因为4年前的举报环保局将其的举报材料全部丢失。因此,这次的举报希望媒体能现场监督其举报过程,并无恶意。但是,对陈先生解释无锡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并不采纳。

  为此事,双方僵持了2个半小时,其间,记者多次上门主动与环保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而无锡市环保局一位王姓副局长非常坚持地表示:“如果记者采访,需要通过相关手续,并走一定流程。”当记者反问需要走什么样的流程,什么样的手续时?对方一位身穿红衬衣男子对记者说:“这是你的事情,我们之间没有交流的必要。”

  3个小时后,无锡市环保局监测中心仍然没有给记者任何说法,记者与举报人离开。

  环保局相关人员向记者道歉

  但坚称举报缺乏证据“无处理依据”

  3月6日,无锡市环保局的王姓局长与办公室相关部门人员5人到本报无锡站,首先对上次记者上门不配合采访一事进行道歉。另外,对举报人陈先生举报的进行解释。王姓局长首先对于将举报材料丢失一事进行解释,由于当初举报人陈先生是将举报材料邮寄到无锡市环保局的,而举报的内容涉及到非常专业的技术监测,所以局里领导将此事安排给了监测中心一位叫郜敏的总工程师。而在郜敏调查此事期间,举报人从未主动向环保部门进行询问此事。2012年,郜敏因受贿罪入狱,此事也就再次搁置。

  关于举报材料丢失的问题,王副局长表示,2013年环保监测中心整体搬迁,加上郜敏在入狱前并没有将此事进行交接,所以关于举报材料一事他们根本一无所知。“环保局对此是否有责任?”记者问,“这确实是我们工作上的失责。”王姓局长回答。

  “那么对于陈先生举报无锡的事情,就没有办法了?”记者问。

  对此,检测中心办公室刘主任认为,根据举报人的材料是举报该公司在2003年至2010年使用亚硝酸钠。据了解,该公司从2010年以后就不再使用亚硝酸钠,而该公司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使用亚硝酸钠的行为也难以查明。所以,目前该事件是无处理依据。

  “那刘主任的说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被举报的无锡该公司使用亚硝酸钠的行为无据可查?如果说没有证据,举报人那里有采样的证据,也有全部采样过程的录像。这些不都是证据吗?”记者反问刘主任。

  “事实上,举报人这些情况我们都了解,但是,环保监测上是有规定的,对于一些需要采样检测的水源取样时,是需要严格按照环保监测的相关规定,‘专业人士持证上岗,专业仪器监测。’不是随便取点水源就可以成为监测标本。也就是说,举报人陈先生手上虽然有相关取样证据,但是这些都属于无效证据。”刘主任说。

  最后,环保部门表示,目前我国现有的污水排放标准中,对中央空调水处理中亚硝酸盐及使用和排放尚未作出规定。在我国《污水排放综合标准》中,也没有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与排放监控标准。关键现在被举报的这家公司已经停止使用亚硝酸钠了。环保局王副局长最后也表态,如果该公司继续使用的话,他们将会按照2011年出台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排放限值》中,关于总氮的标准来查处他们。

  本报记者季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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